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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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账薄有一本没有填写启用表及目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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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账薄有两本没有填写启用表、加盖公章及目录者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账薄有三本以上没有填写启用表、加盖公章及目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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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账薄有未按规定纳入账内管理记账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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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私自销毁账薄的单位 |
二、私设会计账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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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有一个科目,一笔经济活动业务,没有在账簿中反映者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有二个科目,二笔经济活动业务没有在账簿中反映者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有三个科目,三笔经济活动业务没有在账簿中反映者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有三个科目,三笔以上的经济业务,且金额较大在账簿中反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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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该单位的所有收入及支出和涉及的经济活动没有设立账簿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对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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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取得的原始凭证无填写日期和开票人者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取得的原始凭证无填写单位名称及日期者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取得的原始凭证无单位名称、日期、单价、数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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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取得的原始凭证无单位、名称、品名、单价、数量等七要素规定,不是专业发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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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取得的原始凭证属白条列支,且金额特别大的单位 |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未经领导签字,私自入贴的单位,数额较小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未经领导审核签字,数额在500—1000元之内的单位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未经审核签字、数额在1000—5000元之内的单位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未经审核领导签字,数额在5000—10000元之内的单位自作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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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取得填制的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数额较大登记账簿又未按规定记账者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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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随意无领导及审核批准改动会计科目者,金额较小有一个科目的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未按规定任意改变两个会计科目的变化,金额在1000—2000元之间者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未按规定,任意改动三个以上会计科目,金额在2000—5000元的单位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未按规定,任意变动多个科目,且金额在5000—10000元的单位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把凭证、账簿、报表等任意改动,弄虚作假者,为个人谋利益的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提供的报表有一处与实际的不一样者,且数额较小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字与报表不一致的,且数额在10000—20000元之间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提供对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对不同的单位使用者不一致,且金额在20000—50000元之间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提供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数字资料不一致。且金额在50000—100000元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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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提供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数字全部是虚假、编造、应付上级的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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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一处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二处且金额在1000—3000元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学三处以上金额在3000—20000元的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该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及本位币全部没有按规定记账,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检查组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提供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数字全部是虚假、编造、应付上级的 |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未按规定保管,使会计资料受到轻微毁损一本的(凭证或账簿、报表等)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未按规定保管,使会计资料受到两本毁损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未按规定保管,使会计资料受到三本以上,十本以下毁损的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未按规定保管,使会计资料十本至五十本受到较严重毁损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未按规定保管,使会计资料受到非常严重,且看不清,有丢失的 |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单位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学位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单位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拒绝财政部门检查,也不向检查监督人员提供财政资料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未建立实施内部监督制度、拒绝监督,并不给财政部门监督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者 |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5000 |
未按规定设置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的单位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出纳人员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出纳人员兼收入、支出费用,债务账目工作者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会计人员在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伪造会计凭证且数额在1000元以下者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额在1000—2000元者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额在2000—5000元者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额在5000—10000元者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100000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10000—30000元 |
十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单位特效药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性质比较轻微且未造成后果的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隐匿应当依法保有的会计资料,未如实交出,给单位带来有损失者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给检查部门带来检查难度,态度又不好着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刁难检查单位,不如实交代,顽固不化者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100000 |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性质恶劣,且造成一定的后果者 |
十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在2000—10000元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10000—20000元的 |
|
四 |
严 重 |
20000-30000 |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
|
五 |
特别严重 |
30000-50000 |
强令会计机构,人员及其他人员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者 |
十四、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法律依据:《会计财务会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 |
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者 |
|
二 |
轻 微 |
3000-5000 |
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者 |
|
三 |
一 般 |
5000-10000 |
随意改变收入,成本确认和计量标准者 |
|
四 |
严 重 |
10000-20000 |
随意改变所有者权益,费用,利润确认和计量标准者 |
|
五 |
特别严重 |
20000-50000 |
随意改变成本,净利润费用,成本,负债,收入,支出等确认和计量标准 |
十五、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 |
随意改变单位的会计报告基础数字1处的 |
|
二 |
轻 微 |
3000-5000 |
随意改变单位的会计报告编制两处数字的 |
|
三 |
一 般 |
5000-10000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3——5处者 |
|
四 |
严 重 |
10000-20000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20000-50000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的 |
十六、提前或者延迟账日结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 |
提前或延迟一天结账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
|
二 |
轻 微 |
3000-5000 |
提前或延迟两天结账数额在1000—2000元的 |
|
三 |
一 般 |
5000-10000 |
提前或延迟三天结账数额在2000—5000元的 |
|
四 |
严 重 |
10000-20000 |
提前或延迟三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数额在5000—10000元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20000-50000 |
提前或延迟跨季度或年度结账,数额较大的 |
十七、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 |
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未按规定清查资产,任意编制会计报告1处者 |
|
二 |
轻 微 |
3000-5000 |
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未按规定清查资产或1—2处不实者 |
|
三 |
一 般 |
5000-10000 |
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清查资产,核买债务或3处—5处不实的 |
|
四 |
严 重 |
10000-20000 |
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未按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5—10处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20000-50000 |
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未按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十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外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10%—50%
10%—30% |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四 |
严 重 |
|
|
|
五 |
特别严重 |
|
|
十九、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10%—50%
10%—30% |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四 |
严 重 |
|
|
|
五 |
特别严重 |
|
|
二十、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高速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除数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10%—50%
10%—30%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政府承贷中非法获益,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四 |
严 重 |
|
|
|
五 |
特别严重 |
|
|
二十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行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已经具备有印制设备者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已印制,没有使用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已使用在1000元—5000元的 |
|
四 |
严 重 |
20000—50000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使用在5000元—10000元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50000—100000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并使用在10000元以上的 |
二十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代开、串用财政收入票据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转借、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
|
四 |
严 重 |
20000—50000 |
转借、串用财政收入票据的、数额较大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50000—100000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数额较大、性质严重恶劣的 |
二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伪造1本以下的财政收入票据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伪造1—3本的财政收入票据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 |
|
四 |
严 重 |
20000—50000 |
擅自销毁大量的财政收入票据 |
|
五 |
特别严重 |
50000—100000 |
买卖、擅自销毁大量的财政收入票据、数额大、情节严重的 |
二十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5000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1本的 |
|
二 |
轻 微 |
5000—10000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2—3本的 |
|
三 |
一 般 |
10000—20000 |
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在4—10本、数额超达到5000元的 |
|
四 |
严 重 |
20000—50000 |
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在10—30本、数额超达到5000—20000元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50000—100000 |
伪造、并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比较严重、数额特别大的 |
二十五、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3000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在3000元以下者 |
|
二 |
轻 微 |
3000—5000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在3000—10000元者 |
|
三 |
一 般 |
5000—10000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在10000—50000元者 |
|
四 |
严 重 |
10000—20000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在50000—100000元者 |
|
五 |
特别严重 |
20000—50000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在100000—200000元者 |
二十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1—3万 |
采购人、采购代理隐匿采购文件的。 |
|
四 |
严 重 |
3—6万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销毁应当保存采购文件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6—10万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二十七、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骗取供应商资格、中标、成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度 |
罚款阶次
基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5‰—6‰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四 |
严 重 |
6‰—7‰ |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7‰—10‰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二十八、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5‰—6‰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四 |
严 重 |
6‰—7‰ |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7‰—10‰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二十九、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5‰—6‰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四 |
严 重 |
6‰—7‰ |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7‰—10‰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十、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微 |
|
|
|
三 |
一般 |
5‰—6‰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四 |
严重 |
6‰—7‰ |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7‰—10‰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5‰—6‰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四 |
严 重 |
6‰—7‰ |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7‰—10‰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十二、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 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5‰—6‰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四 |
严 重 |
6‰—7‰ |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7‰—10‰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十三、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2—8万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的 |
|
四 |
严 重 |
8—14万 |
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对纠正 |
|
五 |
特别严重 |
14—20万 |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十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法律依据: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二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阶次 |
违法行为
程 度 |
罚款阶次
基准(元)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
一 |
特别轻微 |
|
|
|
二 |
轻 微 |
|
|
|
三 |
一 般 |
1—1.5万 |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
|
四 |
严 重 |
1.5—2万 |
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与采购人或招标中介机构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特别严重 |
2—3万 |
1、开标后与采购人或招标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的。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